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竹縣1家科技公司洪姓女業務與公司勞資糾紛辦理留職停薪,民國101年10月底欲重返公司申請復職,遭吳姓業務經理攔阻,2個女人發生拉扯及口角衝突。洪女復職遭阻心生不滿,明知自己未受傷,卻瞎掰誣告吳姓經理傷害,遭法院以誣告罪判刑3月,並賠6萬元。判決書指出,洪女前年回公司辦理復職手續時,遭吳姓女經理阻撓,雙方發生口角拉扯,洪明知自已沒有受傷,為想教訓對方,竟前往竹北派出所誣告遭吳女猛力推擠,致下背痛及兩側肩頸肌膜炎等傷害。if (typeof(ONEAD) !== "undefined"){ONEAD.cmd = ONEAD.cmd || [];ONEAD.cmd.push(function(){ONEAD_slot('div-inread-ad', 'inread');});} 新竹地檢署調查後,發現洪女瞎告,對吳做出不起訴處分。事後吳姓女經理反告洪女誣告。雖洪女判刑確定,不過吳女認為洪女損及她的名譽、品德、人格尊嚴,多次出庭致使親友異樣眼光,甚至造成她身心壓力過大今年2月流產,憤而向新竹地院提出民事訴訟,索賠10萬元。但新竹地院法官認為,吳女流產時間與傷害案發生時間相隔1年多,難以認定流產與傷害訴訟案有關,且流產原因可能工作勞累或因胚胎本身問題,不能歸咎洪女誣告行為所致,不能做為求償依據,不過洪女確有誣告吳女損及名譽的行為,判賠6萬元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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